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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延展至95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世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對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內容不服,已向國稅局提出訴願,因訴願案迄未確定,無法遵期完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前次延展清算裁定(本院94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為證,堪信為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5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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