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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友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
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友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友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事宜未辦理完畢,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
三、經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88年度司字第140號)及歷次聲請展期完結經算(本院88年度聲字第1380號、89年度聲字第679號、第1497號、90年度聲字第796號、第1724號、91年度聲字第777號、第1684號、92年度聲字第934號、第1843號、93年度聲字第1188號、第2361號、94年度聲字第1031號、2276)等卷,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5年12 月9 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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