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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麗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麗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4年司字第338號民事聲請卷宗),認應予准許展期至95年11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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