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1174,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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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樓之2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計 算 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0,600元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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