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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樓之2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計 算 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0,600元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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