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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甲○○(即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95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5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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