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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2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展期至95年8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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