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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二、三所示,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79%,相對人乙○○負擔10%,其餘11%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附表一、聲請人已繳納費用
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
壹、 第一審裁判費 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
合 計 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各自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與金額(新台幣)相對人姓名 應各自負擔比例 應各自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壹、丙○○ 79% 參萬壹仟參佰柒拾元
(計算方式:39,709×79%=31,37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貳、乙○○ 10% 參仟玖佰柒拾壹元
(計算方式:39,709×10%=3,97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附表三、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與金額(新台幣)相對人姓名 應連帶負擔比例 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壹、丙○○
乙○○ 11% 肆仟參佰陸拾捌元
(計算方式:39,709×11%=4,36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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