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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該徵收案補償有短、漏估權責機關台中縣政府,及需地機關國工局截至目前僅稱召開會議研商,俟研議後再函復等情,迄今尚無適法之行政作為,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3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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