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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台中縣大肚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己○○
辛○○
庚○○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72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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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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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1,000元 │ │
│(裁判費) │ │ │
├──────┼────────────┼───────┤
│合 計 │7,0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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