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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御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御晉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御晉建設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3年司字第91號民事聲請卷宗),及歷次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即本院93年度聲字第1808號、94年度聲字第493號、94年度聲字第1675號、95年度聲字第506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3月1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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