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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國安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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