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2156,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滋生爭議,相對人迄未依法院確定判決履行義務,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25日委由律師對相對人以台中法院郵局第9911號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惟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93年度訴字第2639號判決、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 (均影本)、退件信封、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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