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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44號
聲 明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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