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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張蓮池即聯馳環保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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