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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請(即請求被告作為或不作為之具體內容)。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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