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62,200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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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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