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31,200606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壬○○
被 上訴人 巳○○
辛○○
未○○
寅○○
甲○○
酉○○
戌○○
辰○○
天○○
子○○
卯○○
丁○○
地○○
戊○○
丙○○
丑○○
癸○○
己○○
庚○○
亥○○
申○○
午○○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3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