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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丁○○○、庚○○、己○○、戊○○共組俗稱「金光黨」之犯罪集團詐騙他人錢財,藉以獲取生活之資,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在宜蘭縣羅東鎮聖母醫院前,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騙手法向原告詐取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三十五萬元,嗣經警查獲。
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被告甲○○、己○○、丁○○○三人收受送達日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被告戊○○、庚○○二人收受送達日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故應以最後收受送達日之翌日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以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貳、被告方面五人則均以:這件沒有作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被告之訴。
參、法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甲○○、丁○○○、庚○○、己○○、戊○○等如何因個人經濟狀況欠佳,且須照顧幼弱負擔家計,乃尋思共組俗稱「金光黨」之犯罪集團詐騙他人錢財,藉以獲取生活之資,竟自九十二年三月間起,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推由戊○○負責購買車用無線電對講機、供行騙所用之袋子(裝有鉅額現款先行取信被害人),及鋁箔包飲料(以布料或紙袋包裹,俟機與被害人裝有現金之紙袋掉包,詳如後述)等物。
準備就緒後,渠五人即相互以行動電話聯繫彼此會面共同犯案之時間、地點,由庚○○負責駕駛自小客車搭載甲○○、丁○○○二人,己○○則駕駛另一部自小客車搭載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隨機挑選獨自一人徒步行走之年邁長者,並以無線電對講機與他車人員保持聯繫。
渠五人鎖定作案目標後,再責由丁○○○先行下車佯裝失智女子,虛以問路為由,上前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攀談。
各該被害人初始不疑有他,多好意為其指路或告稱不知如何前往。
俟丁○○○遠離被害人,甲○○旋趨前接近被害人,並指稱:丁○○○因遭丈夫拋棄,身心嚴重受創,但因身上懷有鉅款,出手闊綽,經常給付店家大額鈔票不思找零,與其任由丁○○○浪費金錢或遭到惡人拐騙,不如合力將丁○○○身上錢財取走,作為慈善公益用途等語。
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依憑丁○○○問路時之神情態度,確似心神渙散之人,或因心存善念不欲見其財物浪擲耗盡,或因一時貪嗔冀能從中謀取利益,乃陷於錯誤,認甲○○所言為真,同意與甲○○、丁○○○共同登上庚○○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己○○則駕車搭載戊○○自後尾隨。
丁○○○在車內先出言表示:伊只願與有錢人交往,車內之人必須拿出錢財與伊互相比較,證明個人財力,伊始願意與之隨行等語,甲○○隨即在旁應聲附合,並在中途請庚○○讓其下車假意返家拿錢。
待甲○○上車並出示預藏之大筆現金後,丁○○○乃要求車內之被害人亦須拿出錢財一較多寡,甲○○則向被害人詢問家中是否有個人存摺或定期存單、該帳戶內有無金額、金額若干等事項,並欲被害人提領存款或交付身上財物,以利將丁○○○持有之鉅款騙回後救濟窮人。
被害人不疑有他,遂返家拿取金融機構存摺、定期存單及印鑑章等物,戊○○並下車尾隨察看被害人拿取上開物品之過程,同時注意有無員警巡經該處,或被害人之家人有無一同走出查探車牌等情,如有異狀,再由己○○以車用無線電聯繫庚○○等人應變。
被害人取得存摺、存單及印鑑章後,庚○○旋即駕車搭載被害人前去領款,由戊○○跟隨被害人進入該金融機構,觀看被害人是否確實領款,確認無誤後再行上車。
待被害人領得款項登上庚○○所駕自小客車後,甲○○乃要求被害人將錢財取出互相比較,如認被害人領得錢財尚有未足,甲○○及丁○○○則再誘使被害人拿出金飾以為補充。
被害人認為丁○○○、甲○○等人均身懷鉅款,出手大方,應不致有何不法意圖,乃誤信甲○○之言而允以交付觀覽,並任由甲○○在旁堆疊整理現款。
此時丁○○○即繼續與被害人攀談,或委請被害人點數鈔票交給庚○○作為報酬,甲○○遂利用被害人分神之際,將被害人交付之現款掉包,並以布料或紙袋包裹之飲料罐瓜代後交還被害人,致令被害人由外觀上難以辨識有何差異。
甲○○等人見所欲詐取之財物業已得手,無繼續與被害人周旋之必要,即藉故要求被害人下車在路旁暫先等候。
被害人不知有詐而聽命下車,庚○○旋即駕車搭載甲○○、丁○○○二人迅速離去。
待被害人在路旁苦候多時,不見庚○○駕車折返,乃於當場或返家後打開包裹查看,發現其內均係放置飲料罐,始知受騙上當(甲○○、丁○○○於多次行騙過程中,曾經互換裝瘋賣傻及鼓動行詐之角色)。
渠五人得款後,即依各人所扮演角色出力之多寡,由甲○○、丁○○○、庚○○各分得百分之二十四,己○○分得百分之十六,戊○○則分得百分之十二,甲○○等人即以上開方式詐騙如月下花前事判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詳細金額及財物種類,均如附表一所示),並以之為常業。
嗣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經警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同步分別前往甲○○、丁○○○、庚○○、己○○、戊○○等人之住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渠等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供犯罪使用及詐騙所得之物,始查悉上情。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四號判處罪刑確定。
且被告庚○○亦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供承本件犯行並係與其他被告共同為之無訛(見該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卷五第八頁至第九頁),原告亦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認被告庚○○、甲○○、丁○○○三人無誤(見該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卷二第四十二頁),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是被告否認此部分犯行,要無可取,原告前述主張堪信為真實。
肆、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等五人既共同向原告詐騙一百三十五萬元,對原告自應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上開金額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伍、原告陳明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金額予以宣告之。
陸、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詐騙財物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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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年3月11日中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托│林碧昭 │180,000元 │
│ │午12時 │兒所門口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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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2年4月21日上 │臺北市○○路○段1號│黃雙美 │1,900,000 │
│ │午11時 │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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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2年9月18日 │嘉義縣大林鎮大林國│楊蘭 │1,200,000 │
│ │ │小附近 │ │元 │
├──┼───────┼─────────┼────┼─────┤
│4 │92年11月5日上 │臺中市○○路崇德國│周侯百合│1,026,000 │
│ │午9時 │中前 │ │元 │
├──┼───────┼─────────┼────┼─────┤
│5 │92年11月7日上 │臺中縣清水鎮○○路│岑楊多美│230,000元 │
│ │午9時 │清心餐廳附近 │ │ │
├──┼───────┼─────────┼────┼─────┤
│6 │92年12月5日上 │臺中市○○路與錦南│孫石清秀│1,600,000 │
│ │午8時 │街口附近 │ │元 │
├──┼───────┼─────────┼────┼─────┤
│7 │92年12月25日 │彰化縣永靖鄉○○路│劉陳秀梅│630,000元 │
│ │ │與永興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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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3年2月10日中 │臺中市中國醫藥學院│廖桂如 │現金42,000│
│ │午12時(起訴書│路上 │ │元、鑽石1 │
│ │誤為93年2月20 │ │ │顆、寶石戒│
│ │日) │ │ │指5只、項 │
│ │ │ │ │鍊2條(約 │
│ │ │ │ │值80,0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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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年3月19日 │宜蘭縣羅東鎮聖母醫│丙○○○│1,350,000 │
│ │ │院前 │ │元 │
├──┼───────┼─────────┼────┼─────┤
│10 │93年4月9日上午│彰化縣彰化市德蕾幼│蔡湯月英│500,000元 │
│ │9時 │稚園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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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3年4月29日上 │臺中縣后里鄉電信局│賴奇芬 │570,000元 │
│ │午9時 │附近 │ │ │
├──┼───────┼─────────┼────┼─────┤
│12 │93年5月11日上 │彰化縣和美鎮○○路│蕭劉玉 │現金 │
│ │午8時45分 │3 段403號前 │ │657,000元 │
│ │ │ │ │、項鍊、手│
│ │ │ │ │鍊各1條、 │
│ │ │ │ │戒指3 枚 │
├──┼───────┼─────────┼────┼─────┤
│13 │93年6月3日上午│臺北市文山區興豐里│王陳金杏│300,000元 │
│ │9時 │興隆路2段興隆市場 │ │ │
│ │ │附近 │ │ │
├──┼───────┼─────────┼────┼─────┤
│14 │93年7月13日上 │臺中市○○區○○路│賴周足 │1,100,000 │
│ │午9時 │110號附近 │ │元 │
├──┼───────┼─────────┼────┼─────┤
│15 │93年7月14日上 │南投縣南投市振興里│廖惠美 │250,000元 │
│ │午9時 │中興路與南巷路口 │ │ │
├──┼───────┼─────────┼────┼─────┤
│16 │93年7月27日上 │臺北市南港區萬福里│張惠微 │550,000元 │
│ │午9時50分 │同德路85巷口前 │ │ │
├──┼───────┼─────────┼────┼─────┤
│17 │93年8月16日上 │嘉義縣大林鎮○○路│謝張玉雲│125,000元 │
│ │午9時 │大林農會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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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詐騙財物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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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0年11月9日上 │彰化市○○路彰化女│張雪花 │2,800,000 │
│ │午10時30分 │中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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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1年5月24日上 │臺中市東光菜市場附│黃蕭怨 │135,000元 │
│ │午10時 │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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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1年8月29日上 │雲林縣林內鄉○○路│陳葉切 │300,000元 │
│ │午9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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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1年10月2日下 │臺中縣大甲市街道 │吳周阿月│1,200,000 │
│ │午1時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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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1年11月11日 │臺中縣豐原市○○路│甘郭桃 │450,000元 │
│ │ │豐安醫院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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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2年3月26日上 │苗栗縣頭份鎮○○路│鍾富芳 │3,000,000 │
│ │午9時 │苗栗客運總站附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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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2年7月31日上 │雲林縣斗六市○○路│陳寶蓮 │750,000元 │
│ │午11時 │附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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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2年8月11日 │彰化縣和美鎮○○路│王原家 │280,000元 │
│ │ │與美寮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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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2年12月22日中│桃園縣中壢市○○路│張彭馨文│1,527,226 │
│ │午12時 │二段三十七號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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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2年12月30日上│高雄市民族國小後側│吳密 │1,300,000 │
│ │午7時 │門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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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3年1月7日 │臺北縣板橋市○○路│劉紹常 │2,000,000 │
│ │ │太平洋證券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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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3年2月20日上 │彰化縣二林鎮三合村│黃循柏 │300,000元 │
│ │午10時 │附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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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3年3月1日上午│桃園縣中壢火車站對│蔡李有妹│2,460,000 │
│ │9時 │面公車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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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3年4月1日上午│臺北縣三峽鎮○○路│陳翁麵 │810,000元 │
│ │11時 │與和平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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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3年4月5日 │臺北縣三峽鎮八張里│王春木 │145,000元 │
│ │ │民權街一七○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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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3年6月17日 │臺北縣永和市○○路│林宜臻 │480,000元 │
│ │ │永安市場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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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詐騙財物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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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6年11月8日 │臺中市○○區○○路│劉幸真 │500,000元 │
│ │ │寶泉電器行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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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9年7月18日下 │臺北市大同區 │李林春子│1,010,000 │
│ │午3時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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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0年10月3日上 │彰化縣員林鎮診所附│陳黃寶珠│300,000元 │
│ │午10時 │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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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1年10月24日 │彰化基督教醫院前 │梁許內 │2,000,00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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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2年年初某日 │宜蘭縣羅東鎮媽祖廟│林游錦 │2,070,000 │
│ │ │附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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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2年2月18日上 │南投縣埔里鎮○○路│賴袁黎右│35,000 元 │
│ │午10時 │附近 │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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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2年4月3日上午│臺中市○○路忠孝國│洪陳惠美│2,500,000 │
│ │9時 │小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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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2年4月17日上 │桃園縣平鎮市○○路│黃朱雲芬│530,000元 │
│ │午8時 │地下道前 │ │及金飾價格│
│ │ │ │ │約28,000 │
│ │ │ │ │元) │
├──┼───────┼─────────┼────┼─────┤
│9 │92年4月25日上 │臺南縣新營市○○路│戴吳金蘭│現金 │
│ │午9時 │十號前 │ │1,100,000 │
│ │ │ │ │元、金手錶│
│ │ │ │ │1只(1兩3 │
│ │ │ │ │錢)、項鍊│
│ │ │ │ │1條(8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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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2年5月30日上 │臺中縣豐原市○○路│張陳秀鑾│650,000元 │
│ │午10時 │翁子國小附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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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2年6月23日 │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何吳秋蘭│2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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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2年7月9日上午│花蓮縣花蓮市○○路│周蔡茶 │850,000元 │
│ │7時 │五八○號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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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2年7月17日上 │高雄縣大社鄉○○路│羅信妹 │1,500,000 │
│ │午8時 │果菜市場附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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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2年7月22日上 │嘉義縣梅山鄉菜市場│鄭張李淡│150,000元 │
│ │午11時 │ │ │ │
├──┼───────┼─────────┼────┼─────┤
│15 │92年8月7日中午│嘉義縣梅山鄉梅山國│劉岩治 │130,000元 │
│ │12時 │小前 │ │ │
├──┼───────┼─────────┼────┼─────┤
│16 │92年10月15日上│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國│吳陳壽美│20,000元 │
│ │午9時 │中前 │ │ │
├──┼───────┼─────────┼────┼─────┤
│17 │92年11月5日上 │桃園縣桃園市永和市│李蘇鳳 │現金 │
│ │午11時(併案意│場附近 │ │685,000 元│
│ │旨誤為92年10月│ │ │、項鍊、金│
│ │21日上午8時) │ │ │手鍊各1 條│
│ │ │ │ │(約值 │
│ │ │ │ │32000元) │
├──┼───────┼─────────┼────┼─────┤
│18 │92年11月28日上│臺南縣麻豆鎮○○路│李葉金貴│500,000元 │
│ │午11時 │第三市場旁 │ │ │
├──┼───────┼─────────┼────┼─────┤
│19 │92年12月15日 │宜蘭縣羅東鎮○○路│游劉阿倪│2,000,000 │
│ │ │一段九十二號前 │ │元 │
├──┼───────┼─────────┼────┼─────┤
│20 │93年2月3日(併│彰化縣彰化市○○街│王蔡菜 │370,000元 │
│ │案意旨誤為93年│附近 │ │ │
│ │1月13日上午8時│ │ │ │
│ │) │ │ │ │
├──┼───────┼─────────┼────┼─────┤
│21 │93年2月19日上 │宜蘭縣羅東鎮○○路│陳黃春菊│800,000元 │
│ │午10時 │郵局附近 │ │ │
├──┼───────┼─────────┼────┼─────┤
│22 │93年4月1日上午│新竹縣竹北市新仁醫│盧劉秀香│400,000元 │
│ │11時 │院附近 │(併案意│ │
│ │ │ │旨誤載為│ │
│ │ │ │盧劉秀鄉│ │
│ │ │ │) │ │
├──┼───────┼─────────┼────┼─────┤
│23 │93年4月1日中午│臺北市○○路○段住│黃雪玉 │300,000元 │
│ │12時 │家旁 │ │ │
├──┼───────┼─────────┼────┼─────┤
│24 │93年4月6日上午│新竹縣竹東鎮○○路│趙香蘭 │120,000元 │
│ │9時 │資源庄公車站附近 │ │ │
├──┼───────┼─────────┼────┼─────┤
│25 │93年4月7日上午│宜蘭縣宜蘭市○○路│沈黃真 │650,000元 │
│ │10時 │五穀廟附近 │ │ │
├──┼───────┼─────────┼────┼─────┤
│26 │93年4月27日上 │臺南市○區○○路上│高林菊 │200,000元 │
│ │午11時30分 │ │ │ │
├──┼───────┼─────────┼────┼─────┤
│27 │93年4月28日上 │桃園縣中壢市火車站│李張清妹│630,000元 │
│ │午10時 │附近 │ │ │
├──┼───────┼─────────┼────┼─────┤
│28 │93年4月間某日 │宜蘭縣羅東鎮成功派│林康彩玉│現金 │
│ │ │出所附近 │ │100,000 元│
│ │ │ │ │、金飾項鍊│
│ │ │ │ │1條、金戒 │
│ │ │ │ │指1枚(約 │
│ │ │ │ │值140,000 │
│ │ │ │ │元) │
├──┼───────┼─────────┼────┼─────┤
│29 │93年5月7日上午│臺中市○區○○路與│王書堂 │1,100,000 │
│ │9時 │北平路口前 │ │元 │
├──┼───────┼─────────┼────┼─────┤
│30 │93年5月26日上 │宜蘭縣羅東鎮某地 │林陳素淑│80,000元 │
│ │午10時 │ │ │ │
├──┼───────┼─────────┼────┼─────┤
│31 │93年6月8日上午│臺北縣板橋市○○街│紀許菊 │450,000元 │
│ │9時 │懷德市場附近 │ │ │
├──┼───────┼─────────┼────┼─────┤
│32 │93年6月9日上午│臺中縣太平市忠平國│林陳彩幸│現金 │
│ │9時 │中附近 │ │1,018,000 │
│ │ │ │ │元、項鍊1 │
│ │ │ │ │條 │
├──┼───────┼─────────┼────┼─────┤
│33 │93年7月7日上午│宜蘭縣蘇澳鎮○○路│張陳芳子│現金87,000│
│ │8時 │與延平路蘇澳水產學│ │元、金項鍊│
│ │ │校附近 │ │ │
├──┼───────┼─────────┼────┼─────┤
│34 │93年7月7日上午│高雄縣楠梓區 │陳林靜淑│1,000,000 │
│ │9時 │ │ │元 │
├──┼───────┼─────────┼────┼─────┤
│35 │93年7月15日上 │宜蘭縣宜蘭市金六結│游阿枝 │317,000元 │
│ │午某時 │附近 │ │ │
├──┼───────┼─────────┼────┼─────┤
│36 │93年7月中旬某 │宜蘭縣羅東鎮開元市│張許阿蘭│1,130,000 │
│ │日 │場附近 │ │餘元 │
├──┼───────┼─────────┼────┼─────┤
│37 │93年8月3日上午│臺北市○○路○段木│蕭謝秋燕│507,000元 │
│ │10時18分 │柵郵局前 │ │ │
├──┼───────┼─────────┼────┼─────┤
│38 │93年8月16日上 │新竹市○○路上 │顏黃花 │315,000元 │
│ │午9時 │ │ │ │
├──┼───────┼─────────┼────┼─────┤
│39 │92年7月1日上午│高雄市○○區○○路│劉善妹 │現金30,000│
│ │8時 │旁 │ │元、手錶、│
│ │ │ │ │金飾(約值│
│ │ │ │ │900, 000元│
│ │ │ │ │) │
├──┼───────┼─────────┼────┼─────┤
│40 │93年3月2日上午│高雄市楠梓區後勁地│黃蕭座 │800,000元 │
│ │10時至11時 │區附近 │ │ │
├──┼───────┼─────────┼────┼─────┤
│41 │93年7月31日上 │臺北縣新店市○○路│潘陳麗月│150,000元 │
│ │午6時 │通遠東工業區門口 │ │ │
└──┴───────┴─────────┴────┴─────┘
附表四:
一、 庚○○住處扣得物品(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段131號54弄13號6樓)
1.詐欺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元。
2.庚○○所有供詐欺犯罪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NOKIA牌,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3.手提無線電1臺。
4.車裝無線電1臺。
二、 己○○住處扣得物品(位在臺中市○○區○○路3段48號4樓)
1.詐欺犯罪所得22,000元。
2.己○○所有供詐欺犯罪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2支(門號各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3.鋁箔包飲料6包。
4.無線電1臺。
三、 戊○○住處扣得物品(位在臺中市○○路○段378號6樓之5)1.詐欺犯罪所得300,000元
2.戊○○所有供詐欺犯罪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2支(門號各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3.無線電一臺。
四、 丁○○○住處扣得物品(位在臺中縣霧峰鄉○○路356巷6號)
1.丁○○○所有供詐欺犯罪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
五、 甲○○住處扣得物品(位在臺中市○○區○○路2段12之15巷18號16樓)
1.詐欺犯罪所得90,000元。
2.甲○○所有供詐欺犯罪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為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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