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447,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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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乙○○○○○ ○○
501
法定代理人 甲○○ ○○○○○
501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倫氣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訴訟代理人之得代理原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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