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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勝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唐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三人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地,並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本件原告乃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移轉登記坐落彰化市○○段1181、1214地號之土地及同段建號852、884號之建物,核屬因不動產涉訟,即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共同管轄法院。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本件法律規定之管轄法院,即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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