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492,200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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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樓之1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28218號),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以95年度補字第612 號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27,324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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