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673,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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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間所簽訂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13條及約定條款第26條之約定,兩造就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開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在卷可憑。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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