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689,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89號
原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54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5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90年度訴字第2153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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