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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黃渙文
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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