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2375,200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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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貓東京管理委員會、甲○○間因請求交付管理
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並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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