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2395,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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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愛而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771元,該裁定已於9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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