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於南投看守所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以言詞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66萬元,嗣經本院刑事庭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95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被告現於臺灣南投分監執行中,須提解出庭,所須提解費用2,900元,須由原告預納。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影本各1件,包括證物在內),內容應記載當事人、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起訴之事實,所受損害之項目及金額)、證物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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