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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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