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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39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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