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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01號
原 告 乙○○
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濤京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甲○○
之5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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