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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匯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大台中新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95年度訴字第440號裁定附表:
一、本件經法院協同兩造整理後之爭執點為:
㈠被告對於94年5、6、7、8月所積欠之管理服務費用金額多少?
㈡被告下列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⒈以原告應對於乙○○侵占管理基金,應對於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雇主連帶責任。
⒉以原告應對於乙○○侵占管理基金,違反契約依債務不履行負賠償責任。
⒊以原告溢領管理服務費用,應依不當得利返還被告。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綜合整理狀 (繕本請自行送對造),書狀請按上述爭點順序,完整敘明己方對於爭執事項之主張或抗辯,其引用之證據資料已提出者,請註明出處。
被告並應述明所抗辯之各項抵銷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三、兩造收受他造之書狀後,如有其他事實理由補充,請於開庭前5日提出法院(繕本請自行送達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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