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779,2006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耕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