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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護字第93號
抗 告 人 甲1 (姓名
即相對人 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甲1F (姓
法定代理人 甲1M (姓
上列抗告人與台中市政府間保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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