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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家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柒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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