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
│本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5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陳斐 │ │94年7月12日 │ │1,500,000元 │WG三0二0三0│ │
│ │ │ │ │ │ │五一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