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正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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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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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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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古仁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進│95年5月11日 │110,160元 │PU0一六三四三│ │
│ │ │化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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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威州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95年7月11日 │16,000元 │XD0二九二三二│ │
│ │林祺添 │成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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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威州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95年6月11日 │30,339元 │XD0二五九0九│ │
│ │林祺添 │成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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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凡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十│95年5月10日 │45,738元 │SKB一三九六五│ │
│ │司 陳文卿 │甲分行 │ │ │七二 │ │
├──┼─────────┼─────────┼───────────┼────────┼────────┼──┤
│005 │凡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十│95年6月10日 │22,618元 │SKB一三九六六│ │
│ │司 陳文卿 │甲分行 │ │ │0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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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95年5月31日 │94,155元 │AP000三三一│ │
│ │司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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