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除,1370,2006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度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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