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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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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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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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向│95年2月9日 │8,000元 │AG00三四一二│ │
│ │限公司 │上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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