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陞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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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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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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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1月31日 │69,125元 │AS0一八四二五│ │
│ │司 陳遵行 │台中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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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2月28日 │693元 │AS0一八四二五│ │
│ │司 陳遵行 │台中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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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1月31日 │20,222元 │AS0一八四0七│ │
│ │司 陳遵行 │台中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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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4年12月31日 │35,700元 │AS0一八四二四│ │
│ │司 陳遵行 │台中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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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向興資訊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1月25日 │45,179元 │AS0一七七四八│ │
│ │限公司 陳遵行 │台中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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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向興資訊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2月25日 │16,966元 │AS0一七七四八│ │
│ │限公司 陳遵行 │台中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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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何興資訊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1月25日 │36,500元 │AS0一七七三五│ │
│ │限公司 陳遵行 │台中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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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昱坤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1月31日 │29,400元 │DS0二八七四九│ │
│ │許志嘉 │台中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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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德翰醫療器材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95年1月5日 │149,900元 │UB0四一六0三│ │
│ │司 陳素梅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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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佳佳汽車材料行 林│第七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12月31日 │23,000元 │LAB0三六五五│ │
│ │進華 │行 │ │ │二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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