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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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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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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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文斌 │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95年1月23日 │142,000元 │DG0五二三五八│ │
│ │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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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綠埕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1月15日 │1,470元 │B0000000│ │
│ │司 │行 │ │ │ │ │
├──┼─────────┼─────────┼───────────┼────────┼────────┼──┤
│003 │綠埕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1月15日 │6,720元 │B0000000│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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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綠埕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2月15日 │1,460元 │B0000000│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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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綠埕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1月15日 │30,660元 │B0000000│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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