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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自訴被告甲○○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對被告甲○○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原告聲請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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