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5號
上訴人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蘇若龍律師
徐祐偉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巨工程測量有限公司、權威測量有限公司及陵螢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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