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被 告 甲○○
美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156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3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156號給付貨款民事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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