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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戊○○
甲○○
乙○○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3,000元(計算式:13,000元×991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14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45元外,尚應補繳181,2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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