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婚,895,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89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0,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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