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家訴,237,2009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37號
原 告 乙○○
己○○
庚○○
辛○○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被 告 戊○○
丁○○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壬○○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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