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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家訴字第358號
原 告 乙○○
22號
6號1
被 告 甲○○
新村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認領無效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認領子女即被告無效,而子女即被告自民國92年起即居住於桃園縣中壢市,迄未回戶籍地即台中市,亦即被告住所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業據原告陳述在卷,並有起訴狀在卷可證,則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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