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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暢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李進建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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