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被 告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丙○○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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