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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於民國96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00,000元,清償日期為97年9月1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而上開抵押物於97年4月1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丙○○。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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